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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9/22
各系:
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7]38号),现将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
组长:宋智
副组长:金景贵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办公室主任:李鲁宁、臧楠
成员:丛羽、厉丽、李帅、李健、苏闯、杨阳、张岩、张文东
2、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主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
二、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可参评;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校贫(特)困生可参评;
3、国家助学金:全校在籍在校贫(特)困学生可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参评学生除符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发放办法》(辽师海院〔2014〕134 号)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2016-2017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2、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c、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d、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e、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f、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g、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已认定的贫(特)困生中评选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在已认定的贫(特)困生中,依据贫困程度给予国家一等助学金或国家二等助学金。特殊困难给予一等助学金,困难或一般困难给予二等助学金。把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四、评选名额
(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名额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总人数 4人 7人 168人 768人
(一等256人,二等512人)
金额 8000元/学年 8000元/学年 5000元/学年 一等4000元/学年,
二等2500元/学年
(二)各系评选(推荐)名额分配 (单位:人)
系别 国家奖学金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助学金
文法系 1人 2人 41人 经各系上报贫(特)困生认定名单后,具体名额分配9月28日通知
外语系 1人 1人 34人
管理系 1人 3人 73人
艺术系 1人 1人 20人
总计 4人 7人 168人
五、评选原则
(一)要求各系认真贯彻国家、省相关资助政策,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把资助资金发给最需要的学生。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咨询投诉电话。
沈阳校区咨询电话:024-31679607
沈阳校区投诉电话:024-31679601
庄河校区咨询投诉电话:0411-62511079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
(三)国家助学金一等、二等之间不可兼得。
六、评选程序
(一)各系评选、推荐、公示阶段
请各系依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公示日期为9月25日至9月29日;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日期为10月9日至10月13日;国家助学金公示日期为10月23日至10月27日)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申报阶段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辽宁省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公示日期为10月9日至10月13日;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日期为10月16日至10月20日;国家助学金公示日期为10月30日至11月3日)
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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