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学校校舍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9月28日召开的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校舍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及内容
1、建筑物(含校门、围墙、栅栏、护坡、护坝、厕所、车棚、库房、锅炉房等)有无安全隐患和定期维修情况;
2、室内外悬挂物、固定物等附属设施安装是否牢固,是否留足安全距离;阳台、外廊、室内回廊、楼梯是否设置栏杆,栏杆制作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
3、校舍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责任部门具体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逐级抓好落实。
(二)严格检查,注重实效。要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挂牌督办。
(三)加强预防,做好应对。要加强校舍安全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校舍安全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严防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等事故灾难引发的校舍安全事件。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开展校舍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26日前,将书面(电子文档)总结材料(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报送学院保卫处。
联系电话:3110
保卫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