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工的科研和学术水平,为我校的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设立专款用于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科技处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申请,以系、部等为单位组织申报,逾期不补。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可自愿一次性申请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范围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及其他上级部门有配套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为我院在职教职工,且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名义署名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经费配套标准及使用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的纵向课题成功立项的,对项目要求资金配套的,可以提出经费配套申请,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资助。国家级立项不高于3万元/项予以配套,省部级立项课题不高于5000元/项予以配套,市厅级立项课题不高于3000元/项予以配套,异项异议。获准省、市级立项不资助的(自筹)科研项目,参照立项资助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拟调离我院并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配套经费全额退回学校。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经费使用,冻结经费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八条 配套科研经费应本着先使用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对配套经费学院不提取管理费。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项目配套条件的项目,在项目所有经费到账后,可以申请实施经费配套。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文件、项目申请书(立项书、任务书)、合同书和批准经费证明,以及《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系(部)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学院科技处,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院批准后划拨配套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科研配套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用于个人酬金。如违规,将全额收回科研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