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涵建设,促进科研工作繁荣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奖励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者,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科研成果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学术专著、论文、部分获批课题、已授权专利、通过鉴定的成果、市级及以上政府奖。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凡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署名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成果完成人自愿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供申报成果的原件和证明成果水平的有关材料。
2.各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3.科研成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3)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成果权存在争议。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奖励原则
同一学术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额进行奖励,不兼得其他奖项。
第七条 奖励类别
1.科研课题奖
指我院教职工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课题立项文件及科研经费到账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科研课题获准立项并且经费到账后支付科研课题奖励的50%,剩余的50%待科研课题结题后一次性付清。
2.学术论文奖
指发表在我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和主要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最新版本)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以上发表在报纸上的论文要求人文社科类每篇不少于2000字,高水平、创新性强的论文不受字数限制,但需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和认定。
对于在学术上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定。
3.科研成果奖
指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奖、省科协奖及省社科联奖。依据奖项的设立情况,分等级奖励。
4.成果鉴定奖
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直属公司组织的部级鉴定、省科技厅组织的省级鉴定、省其他厅局及市科技局组织的市级鉴定。
5.知识产权奖
指我院教职工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获得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者,需向科技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奖励额度
1.科研课题奖励额度(单位:元)
2.学术论文奖励额度(单位:元)
3.科研成果奖励额度(单位:元)
4.成果鉴定奖励额度(单位:元)
5.知识产权奖励额度(单位:元)
以上奖励额度均为税前数额。
第九条 拟奖励成果需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果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科技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核实调查,如异议属实,将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科研成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科研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