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科研积极性,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监[2016]4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为教学、为培养人才、为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科研工作是学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工作对于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积极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全院各级干部和广大师生员工要充分重视科研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加速科研工作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师生员工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实行科研工作定期考核制度,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出色完成科研任务的教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能完成科研任务者将直接影响其晋职、晋级;对在科研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将严肃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条学院科技处负责全院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与认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第七条纵向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等,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市(厅、局)级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课题,以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等;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下达的科研项目等,包括省教育厅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省委高校工委党建、思政项目。由科研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编号并直接下达的省(部)级以上重大或重点课题的子课题,可视为同级别科研项目的一般项目(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3)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的立项课题。主要包括省高等教育学会、省高等教育评价协会、市社科联、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横向项目是指经我院科研管理部门认可,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与委托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内容和技术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的项目。
第九条院级项目是指学院为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由科技处组织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以文件形式发布评审结果公告的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课题。院级项目分思政专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三类。
第十条有关课题如被项目下达部门中止或撤项,学院撤销对原项目的认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一般由学院组织申报,教师根据要求填写申报书,由学院科技处统一进行审查并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自行申报的纵向项目,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经科技处同意,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到学院科技处备案,未在科技处备案或未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项目,在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中不予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1)学院作为牵头承担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我院参加项目教职工的第一人视为项目主持人,其他教师为项目参与人,排序按申报书中参与人的顺序排列。
(2)学院作为合作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立项申报书上须有我院作为合作单位的公章,且经费拨入学院账户2万元以上(包括2万),我院参加项目教师的第一人可视为项目主持人,其他教师为项目参加人,排序按参与人的顺序排列。
(3)已立项的纵向项目,经费到款计入该项目科目下,项目经费列入学院当年度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项目及项目经费作为教职工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4)课题起止年限,按照立项通知文件批准实施的年限计算。
(5)对纵向项目管理按下达的立项通知要求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制度。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结题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具体操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管理办法或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或《结项审批书》,由科技处负责审查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和验收。
(6)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批复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为准;在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有关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横向项目立项依据是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般按科技部提供的标准空白技术合同格式填写,对涉及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合同的谈判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项目内容和技术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协商,并形成合同文本。合同书需有甲、乙双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章方能生效。科技处代表学院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查。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落实,项目负责人持科研合同原件到科技处办理立项备案手续,立项信息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科研合同原件由科技处保留备案,统一存档。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项目及项目经费作为教职工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院级项目每年9月中旬由学院组织评审,次年3月份进行中期检查,次年9月上旬组织结项验收工作;研究内容应符合学院的实际,紧紧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心任务;到期未能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做撤项处理。
第十四条验收结题的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技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3)科技处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进行审核;
(4)对纵向项目科技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结题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验收;
(5)科技处负责对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进行登记,结项证书原件发给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留存,复印件存档。
第四章 科研/教学奖励
第十五条为推动科研工作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充分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工作繁荣发展,学院对教职工获得的立项课题实行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奖励,对科研/教学成果给予表彰性奖励。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范围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院级项目原则上无经费资助,对如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按时结项的课题也列入项目经费资助奖励范畴。
(1)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奖励仅限定项目负责人为我院在职教职工,且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名义署名申报的获批项目。
(2)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研究结项后,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奖励)审批表》,并将该《审批表》和课题结项证书复印件提交科技处。申请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奖励按审批程序,需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签字后,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经费资助奖励。
(3)项目资金配套资助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立项不高于3万元/项;省部级立项课题不高于7000元/项予以配套资助奖励;市级立项课题不高于1000元/项予以配套奖励;院级课题不高于1000元/项予以经费资助奖励;横向课题不高于500元/项予以经费资助奖励。
(4)如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并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不列入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范畴。
(5)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项研究工作报告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不在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范畴。
(6)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奖励经费使用需按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执行。
(7)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奖励原则上只适用于奖励年限内结项的课题。
第十七条科研/教学成果表彰性奖励是对我院教职工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专利、论文、专著、教材、艺术作品、征文获奖、指导学生参赛等的奖励。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4月份,评审奖励范围主要针对上一年度我院教职工所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
(1)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社科奖(政府颁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省级以上学会评审的获奖成果。
(2)教学成果奖是对我院教职工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教育厅)及其我院评审的与教学相关的教学成果的奖励,包括精品课、精品教材等。
(3)专利奖是指我院教职工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专利权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包括专利成果转化)的奖励。
(4)学术论文奖是指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署名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各级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或成果为目的的论文的奖励。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学术刊物转载或检索,学院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叠加奖励。
(5)专著/教材奖励是指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学术或教学成果的奖励。
(6)艺术作品奖是指对我院相关专业(广告、环境设计、视觉传达等)教师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集或国内较有影响的期刊上刊登的与本专业或承担的课程相关的作品的奖励。
(7)征文获奖奖励是指由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各级学会组织评选,经过学院遴选后上报的获奖征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奖励。
(8)教师参赛获奖是指我院教师参加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与本人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竞赛活动所获得的一、二、三等奖;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奖是指我院教职工独立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或第二指导教师的身份全程跟踪指导我院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大学生竞赛项目获得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指导教师奖励金额在同一次项目竞赛中取团体或个人奖金最高额,不叠加计算;对参赛教师的奖励对应独立指导学生获团体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
(9)各类奖项(指同一成果)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每年3月份科技处发布申报科研/教学成果表彰奖励的相关通知,申请人需填写《辽师大海华学院海华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奖励)审批表》,并将《审批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及反映成果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学院科技处,原件经科技处审核后返还。其中申报论文奖的材料复印要求:封面、封底、完整目录和正文;被检索或收录的论文须提交相关的检索或收录证明,并附论文电子版;专著或教材需提交原件和封面、封底、版权页、完整目录的复印件。
(2)科技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汇总,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及奖励情况发布公告,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奖励分类别、按等级实施不同的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所获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院帐户可以使用的经费。我院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横向除外),由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使用,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包括学院给予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奖励经费和科研成果表彰性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任务的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均应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列支,违反规定并给学院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账本制度,科技处和财务处按项目进行编号、建账管理,以便于持有项目经费(包括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以及学院给予的配套资助奖励经费和成果表彰性奖励经费)的教职工报销和核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独立使用经费,但每一笔支出都应符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有关规定,由学院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额度及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报销,并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簿》上登记、盖章。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6)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7)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8)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费:是指项目课题完成后,申请结项的项目成果需外请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发生的费用;费用标准一般为300—500元;有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的项目,由我院财务部门打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的横向科研经费(指经费已进入我院财务账户的),报销范围除 第二十五条所列科目外,可适当报销车辆维持费(指燃油费、道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报销须履行项目负责人、学院科技处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审批程序。科技处、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人员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填报结项申请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学术讲座
第二十九条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或系(部)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报告、知识讲座或形势报告(以下简称“讲座”)等。
第三十条为进一步拓展广大师生员工视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水平提高,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展,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举办学术讲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七种”社会思潮浸透校园,不得宣传宗教和封建迷信或反动及不健康思想。
(2)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本着对我院教学、科研、管理或学生学习与未来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原则。
(3)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12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如听众人数不足,可挑选部分学生参加。
(4)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在学术讲座的范围。
(5)申报单位的负责人须承担讲座的政治纪律与安全责任,并自始自终在报告现场。
第三十一条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校外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或是政府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讲座采取归口管理,实行院、系(部)两级承办的运作方式。
(1)所有讲座活动均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包括整体计划、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存档、备案等。
(2)讲座实行分级承办:院一级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及管理人员,由学院主办、党政办或科技处承办,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系(部)级讲座面向各系的师生,由系(部)主办,履行申报程序。
第三十三条讲座活动应纳入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前二周内将本学期讲座活动计划上报科技处审核。讲座活动计划应包括讲座的题目、内容提要、主讲人职称与资历、举办时间与地点、听众范围、设备支持、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主办单位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经科技处审核后,提交院领导审批。凡未经院领导审批,不允许举办任何办讲座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院领导审批通过的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科技处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间完成。
第三十七条主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1)主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或悬挂横幅。
(2)主办单位应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活动,维持会场良好秩序。重要讲座需党政办协助科技处负责安排接待、摄像、录音等事宜。
(3)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填写《学术讲座登记表》,将该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科技处备案。凡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讲座,学院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学术讲座的劳务报酬按聘请专家的职称、学术造诣、知名度、职务级别及影响力确定。
(1)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根据其职称、学术造诣、知名度、职务级别及影响力,讲座劳务费1000—3000元/场;
(2)校内主讲人根据其职称或级别确定讲座的劳务报酬。原则上,正高级职称教师讲座劳务费300元/场;副高级职称、讲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讲座劳务费200元/场;
(3)以上金额均为税前劳务报酬。
第七章 科研成果鉴定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科研成果的品质、水平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做出相应的结论。学院鼓励和支持项目组对完成的各类项目开展项目成果鉴定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和争取科研成果获奖。
(1)成果鉴定由各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技厅、国家级行业协会等组织,学院科技处或合作单位科技部门具体承办。
(2)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鉴定条件,严格按照鉴定组织单位的程序要求进行鉴定。
(3)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录入到学院科研管理系统中,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4)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可从科研立项经费配套资助奖励或科研/教学成果表彰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科研成果获奖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
(1)根据组织评奖单位的不同,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其他。
(2)学院鼓励和支持项目组或教职工个人按照国家级、省级科研/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申报相应的成果奖。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时,项目组或个人需向科技处\教务处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后,向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原则上,申报的具体事宜由项目组或个人负责,学院科技处\教务处协助。
(3)学院对科研\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政策按本规定的第四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对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的保护。本文所指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和著作权(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成果或作品的专利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第四十二条学院所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作品。
(1)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在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在承担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2)履行本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院。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院享有。
第四十三条凡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为专利权人申报和获批的专利,发明人均可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在该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学院兑现专利资助和奖励承诺。
第四十四条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学院鼓励专利发明人科技成果的转化;院作为专利权人原则上为其缴纳三年的年费,三年后若专利成果没有实现转化,年费由发明人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教职工、在校本科生。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30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科研工作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